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DV-113-訴-599-202410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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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陳淑芬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經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在案。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 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㈠原告未詳述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本案審判之範圍不明,本院無從得知起訴之真意,請原告敘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分別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應進行修繕,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說明被告負有何項標的之修繕義務,及應如何修繕或修繕至何種狀態) ㈡理由: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必須具體明確,於給付訴訟中,聲明內容應具體特定至可得強制執行之程度。原告起訴狀聲僅記載「請法官能用民法第755條疏通排水」未符合上揭具體明確之要求。原告應明確表明應修繕之位置、如何修繕或修繕至何種狀態,故原告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補正上開編號1所示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若有證物,均應含證物)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