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3-訴-605-20241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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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 告 游璧鴻 被 告 白樹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 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以高價換取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即一般洗錢)。被告為賺取進入其帳戶款項分紅一半之報酬,於民國112年9月、10月間某日(於112年10月11日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寄給真實姓名不詳、LINE暱稱「婷宇」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編號2之本件原告詐欺,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進入本件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被告嗣因前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判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與同法第185條等所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907,84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請就前開數訴訟標的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 二、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907,843元,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 二、對原告所提匯款紀錄節影本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真正不爭執 。對系爭刑事卷宗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著有明文。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洗錢罪均屬前開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且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66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要旨同此見解)。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第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 (一)原告所主張之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 開刑事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致生損害於原告之10萬元財產權,應可認定;至原告請求之其餘金錢並非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範圍,且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亦有參與,是原告超過前開10萬元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而被告前開侵權行為之部分事實間,被告雖或無意思之聯絡,然依前開說明,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前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對原告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故被告自應依前開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等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可認定。 (二)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 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者,乃所謂選擇訴之合併,原告依其中之一訴訟標的可獲全部受勝訴判決時,法院固 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無庸審 酌;惟如各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不同,法院自應 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2311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查原告係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與第185條所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數個不同之訴訟標的,請求被告賠償,並請求本院就前開數訴訟標的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而依前開各訴訟標的對於本件原告判決之結果或無不同,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須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始得免責而言,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所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對本件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是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所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為裁判,且對其他訴訟標的自無庸再予審酌。 (三)是依前開說明,原告依前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100,000元,自屬有據。 二、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 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 期限。次查被告係於113年7月29日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又前開遲延之債務,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則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100,000元之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逾此部分之其餘法定遲延利息請求,則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 被告給付100,000元,及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計算前項第5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與第392條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所稱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規定,即有數項訴訟標的或數訴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查原告前開勝訴部分,所命給付價額或金額合計未逾 新臺幣50萬元,爰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因訴訟中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發生,故本院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 金額 證據 1 陳怡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起,在臉書以投資賺錢之名義與陳怡君接觸,提供「羅豐」投資APP與陳怡君下載,再以LINE暱稱「羅豐官方客服」、「劉雅晴」指示陳怡君匯款及操作,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11-10:05-5萬元 112.10.11-10:46-2萬5元(2筆) 同日10:48-9005元 陳怡君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72號卷第7-12、13-18、45-53頁) 2 游璧鴻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冒用投資理財老師「小王子」之名義刊登投資資訊,待游璧鴻於112年8月28日晚間10時許點擊該連結,即以LINE暱稱「李詩怡」將游璧鴻加入好友,以投資話術引誘游璧鴻投入資金至「澤晟資產」平台,致游璧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12-14:53-10萬元 112.10.12-15:20-6萬元 同日15:21-4萬元 游璧鴻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澤晟資產有限公司收據照片(警72號卷第56-59、87、90、94頁) 3 簡寶慧 簡寶慧於不詳時間,下載由詐騙集團成員設立之「爆料同學會」股票APP後加入「鬼手易生」群組,LINE暱稱「陳依娜」即向該群組成員佯稱與主力券商有洽談合作計畫、獲利可觀云云,指示簡寶慧下載「澤晟資產」APP及操作,致簡寶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9-09:33-10萬元 112.10.19-09:52-6萬元 同日09:53-6萬元 簡寶慧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72號卷第98-100、132-159頁) 4 呂秀美 呂秀美於112年8月9日晚間9時許,下載由詐騙集團成員設立之「爆料同學會」APP,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鄉巴佬」發佈文章散布投資股票賺錢之資訊及LINE好友ID,呂秀美依該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熊詩怡」為好友、群組「天天向上」、「澤晟資產官方客服」,「澤晟資產官方客服」即指示呂秀美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再由其代呂秀美在「澤晟資產」APP上操作,致呂秀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3-13:47-5萬元 同日13:49-2萬元 112.10.23-14:04-6萬元 同日14:05-1萬元 呂秀美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72號卷第165-167、190、193-214頁) 112.10.24-21:40-3萬元 112.10.25-09:19-2萬元 同日09:20-1萬元 5 陳美惠 詐騙集團成員在「股市爆料同學會」APP刊登投資股票可賺錢之文章及LINE好友連結,陳美惠於112年8月某日點擊該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肥勇俊」、「熊詩怡」為好友,並依「熊詩怡」指示下載「澤晟資產」APP及操作,致陳美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6-09:44-3萬元 同日09:59-7000元 112.10.26-10:58-2萬5元 同日10:59-1萬7005元 陳美惠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照片、APP操作介面截圖(警72號卷第218-220、243、246-250頁) 6 游以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日起,以交友APP「探探」結識游以崧,並以LINE暱稱「婷」將游以崧加入好友,指示游以崧申辦「CS-coin」之會員,游以崧即依暱稱「CS-coin客服」指示儲值,致游以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3-11:50-10萬元 112.10.13-12:24-6萬元 同日12:25-6萬元 游以崧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操作介面、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66號卷第12-16、46-47、50頁) 7 簡莛蓉 簡莛蓉於112年8月29日9時起加入「股掌之上」LINE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林怡伶」向簡莛蓉佯稱:群組有出資彌補投資股票虧損方案云云,致簡莛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16-14:46-5萬元 同日14:48-5萬元 112.10.16-15:13-4萬元 同日15:14-6萬元 簡莛蓉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57-59、87、101-111頁) 8 李玉婷 李玉婷於112年9月19日9時27分前某時起,自行加入LINE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陳雯靜」張貼文章,李玉婷將其加入好友後,即指示李玉婷下載「澤晟投資」APP,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李玉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8-13:55-5萬元 112.10.18-15:32-2萬5元 同日15:33-2萬5元 同日15:34-2萬5元 同日15:35-1萬5元 李玉婷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115-120、150-152、158-162頁) 9 鄭佩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5日下午4時56分許起,以LINE暱稱「亮亮(量滾量)」、「李嘉欣(亮亮助理)」將鄭佩怡加為好友,於群組中傳送「澤晟資產」APP供鄭佩怡下載並指示其操作,致鄭佩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8-14:10-2萬 鄭佩怡於警詢之證述(警66號卷第166-181頁) 10 白有朋 白有朋於112年8月15日下午1時43分許,自行下載「股市籌碼K線」APP,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王梓琳」將白有朋加為好友,指示白有朋下載「澤晟資產」APP並操作,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白有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5-13:37-10萬元(共2筆) 112.10.25-13:57-6萬元 同日13:58-6萬元 112.10.26-00:09-2萬5元 同日00:21-6萬元 白有朋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澤晟資產有限公司收據照片、APP操作介面截圖(警62號卷第8-14、36-39頁) 11 郭毓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某時起,在Instagram以暱稱「李勛」張貼存股課程訊息連結,郭毓梅點擊該連結後即陸續以LINE暱稱「Shinli」、「張思涵」將郭毓梅加為好友,並加入群組「金股講堂N227」,由暱稱「分析師-技術指導」在該群組佯稱:與永豐金控合作法人戶,可下載「金曜投資」APP及儲值云云,致郭毓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24-10:02-3萬元 同日10:04-3萬元 112.10.24-10:21-6萬元 郭毓梅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含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62號卷第45-48、73-75、78-79頁) 12 楊宗翰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廣告載明投資股票加入群組獲利及連結,楊宗翰於112年10月10日下午5時許點擊該連結,即將楊宗翰加入LINE群組,陸續以暱稱「宛芸」指示楊宗翰申請「金曜投資」網站之會員及儲值、暱稱「金曜投資官方客服」提供匯款帳號,致楊宗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24-10:27-5萬元 同日10:27-4萬元 112.10.24-10:46-6萬元 同日10:47-3萬元 楊宗翰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APP操作介面翻拍照片(警62號卷第84-87、106、111-114頁) 13 蔡朝明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發送投資股票訊息及網址與蔡朝明,蔡朝明於112年9月某日點擊該網址,陸續將LINE暱稱「嘉欣Anne」加入好友,「嘉欣Anne」即將蔡朝明加入「股海明燈D08」群組、告知下載「華經資本」APP以儲值並協助操作,蔡朝明依指示將暱稱「華經」加入好友及並依指示操作,致蔡朝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27-11:28-10萬元 112.10.27-12:15-6萬元 同日12:16-4萬元 蔡朝明於警詢之證述、國內匯款申請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收據影本(警62號卷第120-133、154、157-159頁) 14 邱馥岑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籌碼K線」討論版以暱稱「怪博士」刊登文章及LINE好友連結,邱馥岑於112年5月間某日點擊該連結後,陸續以暱稱「怪博士」、「劉雅嫻」成為LINE好友,「劉雅嫻」向邱馥岑佯稱由其代操股票投資事宜,並指示邱馥岑下載「羅豐」投資APP及匯款,致邱馥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10.11-15:28-8萬元 112.10.11-16:09-2萬5元 同日16:10-2萬5元 同日16:15-2萬5元(共2筆) 邱馥岑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33號卷第8-10、28-46、29-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