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V-113-訴-622-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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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林煒軒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張斐昕律師 被 告 郭三賢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蔡牧城律師 被 告 吳玫鋒 楊子賢 (現於法務部矯政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新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覺被告吳玫鋒、楊子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因另案入監服刑,原本以一造辯論所為之程序有瑕疵,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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