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V-113-訴-623-202410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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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被 上訴人 涂○○(即涂○○) 住○○○○○區○○里○○路0段000巷00號00樓 兼法定代理人 陳芯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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