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V-113-訴-642-202412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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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劉燕如 郭世蓉 被上訴人 田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萬元,應徵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37,140元,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