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V-113-訴-672-202410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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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翁惠惠 被 告 翁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5,814元【2 ,143,363元+(台化股票1,030股×113年10月4日收盤價43.35元) +(兆赫股票1,000股×113年10月4日收盤價17.8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