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V-113-訴-675-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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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洪再生 洪俊隆 被 上訴 人 楊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1,040,08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67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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