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V-113-訴-687-202410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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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翁清湶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周建三(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李秀順(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志信(兼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志雄(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淑敏(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定國(兼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雅文(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曉婷(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麗君(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麗利(周永田之繼承人) 周明綸(兼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春美(周永田之繼承人) 梁翁惠美(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百利(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馨鍹(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彩雲(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天助(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俊吉(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俊德(周永田之繼承人) 蘇翁愛珠(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蓮嬌(周永田之繼承人) 蔡金河(周永田之繼承人) 蔡宗泊(周永田之繼承人) 蔡婉君(周永田之繼承人) 翁麗卿(周永田之繼承人) 林金木 黃登開 黃蔡美郎(黃連丁之繼承人) 黃信銘(黃連丁之繼承人) 黃信陽(黃連丁之繼承人) 黃楷菱(黃連丁之繼承人) 黃連環 林月英 翁明男 翁明道 吳憲忠 吳憲宗 釋空淨(原名吳榮富) 吳榮文 吳金石 翁正雄 林勝一 翁進福 翁光章 陳振福 陳振揚 翁瑞隆 林勝利 林茂生 翁如喜(翁張玉之繼承人) 翁寶來(翁張玉之繼承人) 翁朝樑(翁張玉之繼承人) 李春菊 翁崑章 翁珮慈 翁清志(兼翁美雪之繼承人) 翁昆陽 黃世宏 黃世昌 陳正啓 黃丁旺 黃世傑 陳金靜 陳金龍 陳金滿 林國偉 林國安 翁正樺 翁瑩潔 翁振庭 邱德旺 謝士淵 謝依琳 王錫廷 王筠晴 翁丁水 黃嘉偉 翁清文(兼翁美雪之繼承人) 林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亦有明定,是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始有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問題。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殊無上開承受訴訟規定之適用,且無從補正,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 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惟被告翁百利已於106年8月23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翁百利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說明,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本院亦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原告此部分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分割共有物訴訟,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如共有人死 亡者,則應以該共有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本院前因本件有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等情形,而於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系爭土地除原告外之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並命原告如遇上開共有人已亡故者,請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等事項,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於113年10月21日民事更正起訴狀中,仍以翁百利為被告,而未以翁百利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顯未以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即有欠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