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YDV-113-訴-688-202410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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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謝龍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歲(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死亡,請提 出繼承系統表、謝歲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均得予省略),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二、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 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聲請人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適格當事人之姓名、住址,並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