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V-113-訴-688-202411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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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謝龍圳 被 告 謝添輝 謝龍江 謝國陽 謝國斌 謝國勲 謝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32,896元 【計算式:(系爭1062地號:208.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5,200元×1/3=360,8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 爭1063-2地號:99.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 元×1/3=171,9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2,89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尚欠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