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V-113-訴-699-20250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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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吳進發 被上訴人 賴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3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