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YDV-113-訴-702-20241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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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林秉翰 被 告 江俞君即江紫彤 鄭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被告江俞君自民國 113年10月30日起,被告乙○○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6,500元,由被告平均負擔4,333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結婚,並育有1名 未成年子女。被告乙○○明知原告與被告江俞君之婚姻關係仍然存續,竟於112年10月的某日載江俞君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性行為,並導致原告與被告江俞君離婚。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為本件請求。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乙○○:我與被告江俞君之間沒有不正往來,沒有發生過 性關係。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江俞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被告江俞君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無與被告乙○○共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1、原告與被告江俞君於106年5月11日結婚,112年10月25日協議離婚之事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並有江俞君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可證(本院卷第46頁、個人資料卷)。據此可證上述事實,堪信為真實。2、依原告與被告江俞君之Line對話: 原告:「我說你們還沒離婚就跟乙○○開房間打砲,對我 就不尊重的」。 被告江俞君:「對,是我的錯,對不起真的對不起你,你 要告我也好,我真的怕子,不想再一次,這樣可以嗎」。 以上有Line對話截圖可證,被告乙○○對上開對話亦不爭執( 本院卷第15、46頁)。是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證,被告江俞君已承認於婚姻期間有與乙○○發生性行為之事實。 3、原告與被告乙○○之對話錄音: 原告:啊你在跑車喔喔,我剛下班喔?很辛苦呢!好啦然後 去開房間以後呢就睡在那邊,蛤? 被告乙○○:沒有啦 就吃個早餐就帶她回家了! 原告:啊打一次喔?是不是?打一次啊沒有戴套喔?啊她那 個不是來,她不是那個來嗎? 被告乙○○:不是很想說這個誒。 原告:蛤?怎麼不是很想說這個?我只是問你,而且我從頭 就已經跟你講了!我現在不是想怪你,只是我要求證!你知道嗎?對不對?對啊,而且我從頭就跟你說了,要怎麼樣,要安全送到家,你也跟我說沒有問題喔對不對?是不是? 被告乙○○:對啊,對啊說真的,你希望我怎麼做? 原告:我希望你怎麼做?那我那時候就已經大概有跟你說了 嘛對不對?那你希望我怎麼做?那你覺得我會要你怎麼做?你也不可能繼續跟她聯絡,我心裡怎麼受? 被告乙○○:還是要讓她快點好起來啊!對!是我就白痴啊! 原告:你就精衝腦嘛!對不對? 被告乙○○:也不算啦!她就不回家一直要人家陪! 原告:啊是她騎你還是你騎她? 被告乙○○:應該算都有吧。 原告:都有吧,啊你!啊你要去載她嗎?都不要理她喔?我 跟你說她昨天也有去找你,對不對? 被告乙○○:對呀 要送她回家,也不要啊! 原告:啊我要找她,我找她的定位,他媽的在那邊嗆我,對 不對?阿我就知道他一定會出事啊!還跟我說她不是破麻,你老婆不是破麻他這樣跟我講啊! 被告乙○○:原本不會,原本是不會怎樣,然後送到她家,她 死活不願意回去! 原告:你說?你說騎摩托車那一天喔?對啊就是你都受不了 !對不對? 是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證,乙○○已向原告承認於江俞君婚姻期 間,有與江俞君發生性行為之事實。 4、綜上所述,被告江俞君承認於婚姻期間有與乙○○發生性行為 ,核與乙○○向原告承認與江俞君發生性關係之事實相符,可證被告2人確實於江俞君與原告之婚姻期間,有發生性行為而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二)如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且該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他方配偶權利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又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被告2人於江俞君與原告之婚姻期間,有發生性行為而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2人賠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2、原告是80年次,高中畢業,離婚,一個小孩歸我,目前沒有財產,從事早餐工作月入約10萬元。被告乙○○是80年次,高中畢業,未婚,目前從事開車,月入約7萬元,沒有不動產。被告江俞君是79年次,大學畢業,以上為兩造所陳明,且互不爭執,並有兩造之稅務查詢清單、戶籍資料可證(本院卷第46、個人資料卷)。又被告2人之不法行為,造成原告與被告江俞君離婚,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3、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越上開規定。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於113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江俞君收受,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予被告乙○○收受,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7、41頁),依民事訴法第138條第2項所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且參之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10日期間,應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故本件送達被告江俞君應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被告江俞君自113年10月30日起,被告乙○○自113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復按,原告勝訴部分為40萬元,因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第85條第1前 段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