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3-訴-707-202503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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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玉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5萬6,9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