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DV-113-訴-717-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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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蕭水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編號甲面積1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1,690元,暨自民國113年 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每年按第 1項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年息5%計算之金額(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 管理之國有土地,被告未經伊同意,於97年5月1日前擅自於其上搭建地上物即鐵皮屋(下稱系爭地上物),無權占用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面積13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占用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訴請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並交還系爭占用土地,併依同法第179條規定,就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占用土地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伊受損害部分,請求被告返還自97年5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51,690元,及其遲延利息,暨自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年按第1項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年息5%計算之金額。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本院卷第91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管理之國有土地,被告未經其同意 ,擅自搭建系爭地上物,自97年5月1日迄今,無權占有系爭占用土地之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並將系爭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而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亦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先例參照)。本件被告自97年5月1日迄今,無權占有原告所管理之系爭土地,業如前述,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返還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㈢、經查,系爭土地位於嘉義市西區,屬於市區範圍,臨地大多 作為建地使用,系爭地上物隔壁建物為美髮店,亦有少許商業活動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2日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第55頁),暨被告占有為鐵皮屋之用等情狀,參以財政部所訂頒處理要點附表關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規定,基地使用補償金,每年以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之5%計收(本院卷第31頁),認原告主張以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屬適當。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97年5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如附表所載之不當得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4日(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占用土地之日止,按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年息5%計算之金額即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 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圖: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3年10月18日法土字第3 24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發給日期113年12月25日) 附表:系爭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 註: ㈠、應繳金額計算式:月使用補償金(即申報地價× 占用面積× 年利率5%÷ 12)× 月數 ㈡、「月使用補償金」依原告主張之計算式,小數點以下無條件 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