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3-訴-751-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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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宏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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