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V-113-訴-776-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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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泰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雄 李明機 黃根旺 被 告 魏秀連即賴魏秀連 賴玉年 (兼賴錢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信存 被 告 賴坤發 (兼賴清標之繼承人) 黃莊麗卿 林春鳳 (即吳上田之繼承人) 吳淑娟 (即吳上田之繼承人) 吳淑玲 (即吳上田之繼承人) 魏賴玉葉 (即賴錢之繼承人) 賴慶蔚 (即賴錢之繼承人) 賴清坤 (即賴錢之繼承人) 黃靖雅 (即賴錢之繼承人) 黃俊輔 (即賴錢之繼承人) 黃張百合 (即張蕭娥之繼承人) 張瑛宗 (即張蕭娥之繼承人) 張瑛源 (即張蕭娥之繼承人) 黃惠敏 (即張蕭娥之繼承人) 黃敏雄 (即張蕭娥之繼承人) 黃玫娸 (即張蕭娥之繼承人) 張賴淑枝 (即賴清標之繼承人) 賴昆泉 (即賴清標之繼承人) 賴坤財 (即賴清標之繼承人) 龔建堯 (即賴淑玲之繼承人) 龔世奎 (即賴淑玲之繼承人) 張麗香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孫惠惠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顯榮 被 告 孫娟娟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孫姍姍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孫眞珍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孫志成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孫志吉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孫志名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孫郁涵 (即孫張碧華之繼承人) 吳德昇 (即吳陳金池之繼承人) 吳德仁 (即吳陳金池之繼承人) 吳德煌 (即吳陳金池之繼承人) 吳復元 (即吳陳金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泰財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 被告魏秀連即賴魏秀連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 被告賴玉年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林春鳳、吳淑娟、吳淑玲應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辦 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魏賴玉葉、賴玉年、賴慶蔚、賴清坤、黃靖雅、黃俊輔應就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賴坤發應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黃張百合、張瑛宗、張瑛源、黃惠敏、黃敏雄、黃玫娸應就 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張賴淑枝、賴昆泉、賴坤發、賴坤財應就如附表編號8所示 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龔建堯、龔世奎應就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 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張麗香、孫志成、孫志吉、孫志名、孫郁涵、孫惠惠、孫娟 娟、孫姍姍、孫眞珍應就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 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黃莊麗卿應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 被告吳德昇、吳德仁、吳德煌、吳復元應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公司之清 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 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 322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泰財股份有限公司已依臺北市政府民國100年5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2994810號函為解散登記,有泰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又本院查無泰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之資料,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5號選派清算人卷查明屬實。是泰財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格在清算完結前仍然存續,並應以全體董事即董事長李光雄、董事李明機、黃根旺等三人為泰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下列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乃撤回該死亡被告之起訴,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㈠原告起訴時原列吳上田為被告,因吳上田於本件起訴前民國1 12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林春鳳以及子女吳建楠、吳淑娟、吳淑玲,其中吳建楠已拋棄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79號拋棄繼承事件查詢公告(卷第251頁),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乃撤回對沈正德之起訴,並追加林春鳳、吳淑娟、吳淑玲為被告(卷第117至119、307至308頁)。 ㈡原告起訴時原列賴錢為被告,因賴錢於本件起訴前92年11月2 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魏賴玉葉、賴玉年、賴慶蔚、賴清坤及黃泓銘之代位繼承人黃靖雅、黃俊輔,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乃撤回對賴錢之起訴,並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卷第117至119、307至308頁),應予准許。 ㈢原告起訴時原列張蕭娥為被告,因張蕭娥於本件起訴前80年1 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黃張百合、張瑛宗、張瑛源及張淑美之代位繼承人黃惠敏、黃敏雄、黃玫娸,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乃撤回對張蕭娥之起訴,並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卷第117至119、307至308頁),應予准許。 ㈣原告起訴時原列賴清標為被告,因賴清標於本件起訴前96年1 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張賴淑枝、賴坤泉、賴坤發、賴坤財,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乃撤回對賴清標之起訴,並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卷第117至119、307至308頁),應予准許。 ㈤原告起訴時原列賴淑玲為被告,因賴淑玲於本件起訴前92年3 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龔建堯、龔世奎,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乃撤回對賴淑玲之起訴,並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卷第117至119、307至308頁),應予准許。 ㈥原告起訴時原列孫張碧華為被告,因孫張碧華於本件起訴前8 5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孫惠惠、孫娟娟、孫姍姍、孫眞珍及孫昭政之繼承人張麗香、孫志成、孫志吉、孫志名;孫昭憲之繼承人張素賢、孫郁婷、孫郁涵、孫郁雯,其中其中張素賢、孫郁婷、孫郁雯已拋棄繼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989號拋棄繼承事件查詢公告(卷第273頁),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乃撤回對孫張碧華之起訴,並追加孫惠惠、孫娟娟、孫姍姍、孫眞珍、張麗香、孫志成、孫志吉、孫志名、孫郁涵為被告(卷第117至119、307至308頁),應予准許。 ㈦原告起訴時原列吳陳金池為被告,因吳陳金池於本件起訴前8 2年3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吳德昇、吳德仁、吳德煌、吳復元,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乃撤回對吳陳金池之起訴,並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卷第117至119、307至308頁),應予准許。 三、被告魏秀連即賴魏秀連、賴坤發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被告泰財股份有限公司、黃莊麗卿、林春鳳、吳淑娟、吳淑玲、魏賴玉葉、賴慶蔚、黃靖雅、黃俊輔、黃張百合、張瑛宗、張瑛源、黃惠敏、黃敏雄、黃玫娸、張賴淑枝、賴昆泉、賴坤財、龔世奎、吳德昇、吳德仁、吳德煌、吳復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13年9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嘉義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惟訴外人官俊竹將系爭土地於附表所示時間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予附表所示之權利人,擔保權利人對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㈡而附表所示之權利人吳上田、賴錢、張蕭娥、賴清標、賴淑 玲、孫張碧華、吳陳金池於起訴前死亡,故追加上開權利人之繼承人為被告,主張上開權利人之繼承人部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㈢惟系爭抵押權自存續期間屆滿後,迄今仍未實行,系爭抵押 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原告爰依民法第125條前段、880條、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各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㈣並聲明: 1.被告泰財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 2.被告魏秀連即賴魏秀連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 3.被告賴玉年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 銷。 4.被告林春鳳、吳淑娟、吳淑玲應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5.被告魏賴玉葉、賴玉年、賴慶蔚、賴清坤、黃靖雅、黃俊輔 應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6.被告賴坤發應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 銷。 7.被告黃張百合、張瑛宗、張瑛源、黃惠敏、黃敏雄、黃玫娸 應就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8.被告張賴淑枝、賴昆泉、賴坤發、賴坤財應就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9.被告龔建堯、龔世奎應就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 承登記後予以塗銷。10.被告張麗香、孫志成、孫志吉、孫志名、孫郁涵、孫惠惠、孫娟娟、孫姍姍、孫眞珍應就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11.被告黃莊麗卿應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 以塗銷。 12.被告吳德昇、吳德仁、吳德煌、吳復元應就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賴玉年、賴清坤、龔建堯、張麗香、孫惠惠、孫娟娟、 孫姍姍、孫眞珍、孫志成、孫志吉、孫志名、孫郁涵則以:同意原告塗銷系爭抵押權。 ㈡被告魏秀連即賴魏秀連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 前到庭陳述則以:我不知道系爭抵押權,都是父母親留下來的。 ㈢被告賴坤發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陳述 則以:系爭抵押權發生那麼久,父母不在了,我們錢借給他人,後來卻變成被告。 ㈣被告泰財股份有限公司、黃莊麗卿、林春鳳、吳淑娟、吳淑 玲、魏賴玉葉、賴慶蔚、黃靖雅、黃俊輔、黃張百合、張瑛宗、張瑛源、黃惠敏、黃敏雄、黃玫娸、張賴淑枝、賴昆泉、賴坤財、龔世奎、吳德昇、吳德仁、吳德煌、吳復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前段、民法第130 條、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路 資料影本、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在卷可憑(卷第19至29頁),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被告賴玉年、賴清坤、龔建堯、張麗香、孫惠惠、孫娟娟、孫姍姍、孫眞珍、孫志成、孫志吉、孫志名、孫郁涵均同意原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被告賴坤發、魏秀連之意見如前述;被告泰財股份有限公司、黃莊麗卿、林春鳳、吳淑娟、吳淑玲、魏賴玉葉、賴慶蔚、黃靖雅、黃俊輔、黃張百合、張瑛宗、張瑛源、黃惠敏、黃敏雄、黃玫娸、張賴淑枝、賴昆泉、賴坤財、龔世奎、吳德昇、吳德仁、吳德煌、吳復元經合法通知,其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㈢又查,原告於113年9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嘉義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惟訴外人官俊竹將系爭土地於附表所示時間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予附表所示之權利人,擔保權利人對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而附表所示之權利人吳上田、賴錢、張蕭娥、賴清標、賴淑玲、孫張碧華、吳陳金池於起訴前死亡。吳上田之繼承人為被告林春鳳、吳淑娟、吳淑玲;賴錢之繼承人為被告魏賴玉葉、賴玉年、賴慶蔚、賴清坤及黃靖雅、黃俊輔;張蕭娥之繼承人為被告黃張百合、張瑛宗、張瑛源、黃惠敏、黃敏雄、黃玫娸;賴清標之繼承人為被告張賴淑枝、賴坤泉、賴坤發、賴坤財;賴淑玲之繼承人為被告龔建堯、龔世奎;孫張碧華之繼承人為被告孫惠惠、孫娟娟、孫姍姍、孫眞珍、張麗香、孫志成、孫志吉、孫志名、孫郁涵;吳陳金池之繼承人為被告吳德昇、吳德仁、吳德煌、吳復元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係告查詢在卷可參(卷第129至277頁)。又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訴外人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權存續期間分別如附表所示,此亦有土地登記謄本1 份在卷可佐(卷第21至29頁),是依前揭規定,被告對於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逾15年時效完成而請求權消滅,且亦逾附表所示抵押權5 年除斥期間,故附表所示抵押權已罹於時效消滅。 ㈣末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亦規定甚明。系爭土地於113年9月23日,經原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取得所有權,此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1 份在卷可參,附表所示抵押權業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而被告迄未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足認已妨害原告對於系爭土地應有權利之行使,故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土地他項權利部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吳信賢 (1/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2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13293號 登記日期:民國72年12月28日 權利人:泰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2年12月27日至77年12月27日 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0020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11日 權利人:賴魏秀連 債權額比例:15/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3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0020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11日 權利人:賴玉年 債權額比例:15/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0020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11日 權利人:吳上田 債權額比例:11/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0020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11日 權利人:賴錢 債權額比例:8/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0020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11日 權利人:賴坤發 債權額比例:8/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7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0020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11日 權利人:張蕭娥 債權額比例:12/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8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速字第00025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31日 權利人:賴清標 債權額比例:10/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9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速字第00025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31日 權利人:賴淑玲 債權額比例:4/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10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速字第00025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31日 權利人:孫張碧華 債權額比例:4/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速字第000252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月31日 權利人:黃莊麗卿 債權額比例:20/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上地登字第010647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11月8日 權利人:吳陳金池 債權額比例:13/12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存續期間:自73年1月7日至74年1月7日 清償日期:74年1月7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忠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官俊竹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