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訴-792-202411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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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黃景巖 被 告 黃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50,5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 之6均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本院113年度司拍 字第110號裁定所載民國113年6月5日抵押借款債權500萬元不存 在,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就113年嘉地字第0 7285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 三、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原本返還予原告,就 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核定為500萬元, 然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部分,係以土地 及建物所有權狀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 為不同訴訟標的,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係作證明之用,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斟酌原 告因返還該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惟原告因該部分 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無法估算,應 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 一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665萬元(500萬元+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6,83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0,5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土地)︰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育人 67 13.77 35分之1 2 嘉義市 育人 68-6 91.40 1分之1 3 嘉義市 育人 68-8 335.09 33509分之1500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備考 材料及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722 嘉義市○○路000巷00○0號 嘉義市○○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52.45 43.65 43.65 139.75 陽台 10.86 平方公尺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