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訴-794-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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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林松靖 被 告 林家如 余采蓓 林雅雯 林沛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補繳裁判費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雖請求「請求被告在相關群組、FB及中時、聯合、自由時報頭版等媒體平台道歉」等語,然未於聲明具體表明道歉內容,亦未表明請求被告在相關群組、FB,及於「中時、聯合、自由時報頭版」以何字體大小刊登、刊登內容為何,非屬適於強制執行之內容,難認已適法表明。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聲明所載金額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如為侵權行為,則主張被告之行為致侵害原告何權利、請求賠償項目為何、金額如何計算等)。  3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原告訴之聲明2、請求被告等四人各賠償原告10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1、請求被告在相關群組、FB及中時、聯合、自由時報頭版等媒體平台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300元(4,300+3,000),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300元,尚應補繳3,000元。  4 上開1、2補正事項,請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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