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V-113-訴-794-202501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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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林松靖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家如 余采蓓 林雅雯 林沛錤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於民國111學年度擔任嘉義市民族國小教師,並兼任午餐 執行秘書之行政工作,其中業務之一為提醒各年級負責「菜園」班級導師整理學校菜園。於111年11月11日,被告丙○○在學校群組(即中華民族群組)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⑴至⑸等充滿諸多諷刺話語之言論毀謗原告名譽,被告甲○○以附表一編號2言論附和暗諷及毀謗原告只會做表面功夫、敷衍了事,被告丁○○亦以附表一編號3言論毀謗,被告乙○○則以附表一編號4言論,在原告職場將家長與小孩放第一位,藉由小孩實施食農教育過程將身體搞髒部分將家長拉出,意旨原告為始作俑者,延續附表一編號1至3被告三位的言論,集體對原告為職場霸凌(附表一編號1至4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貶損原告名譽。原告並因此精神崩潰,至今仍進出嘉義醫院身心醫學科看診。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與健康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丙○○、甲○○、丁○○應負擔由原告自行刊登在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聯合報之頭版,以標楷體粗體16號字體,如113年11月22日民事補正狀編號1道歉內容(即如附表二)所示勝訴啟事及刊載費用。 ㈡、被告丙○○、甲○○、丁○○應負擔由原告自行在民族國小群組、 嘉義綠豆人大小事(臉書)刊登如113年11月22日民事補正狀編號1道歉內容(即如附表二)所示勝訴啟事。 ㈢、被告應各賠償原告新台幣10萬元。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被告丙○○辯稱: 伊所為附表一編號1、⑸言論係於111年11月10日登記申請10 株秋葵菜苗,並因自感心理壓力而向原告提出需要協助之請託,同時先致上感謝與辛勞,並無諷刺之意;附表一編號1、⑵言論乃111年11月11日當日真實發生之對話及反應當日與原告碰面時未得到原告回應所產生之心中疑惑;附表一編號1、⑴言論則僅回應原告感謝各位老師協助菜園事務之訊息,表達在此工作上確實感到辛苦,若原告能撥空協助將使成果更多元豐富,均無毀謗之意;至於附表一編號1、⑶、⑷言論則僅係單純論述事實及表達自己之意見想法,並無對原告為其人格或原在社會評價有何貶損之意,難認有誹謗或人格權受損之侵權行為犯行。 ㈡、被告甲○○辯稱: 伊所為附表一編號2言論僅在陳述因就讀不同教育大學、接 受不同教育理念及各自成長背景而形成不同教育理念之事實現況,教育理念更沒有誰對誰錯或誰優誰劣,該言論並無出現任何辱罵原告的字眼,也沒有強調或說明原告是何種教育理念,句中更無提及原告所述的「只會做表面功夫」、「敷衍了事」等字樣,該言論並無任何暗諷、毀謗意思,及貶抑人格或就其社會生活地位之評價予以貶低之侵權行為之故意。 ㈢、被告丁○○辯稱: 伊身為該屆學年主任,考量低年級學生實在無法完成該任務 ,乃利用下午無課務時間自行攜帶工具去除草,當日剛好看到丙○○也去除草,故在中華群組上看到被告丙○○之留言時,乃以附表一編號3言論單純陳述當日所見所憑之事實,當時並不知悉原告與丙○○在此之前所發生之事,也未在該群組內對原告留言之任何訊息做過回應,也未曾說過原告說丙○○沒拔草的話,附表一編號3言論並無任何貶低原告之人格或於社會生活地位上之評價,難認有誹謗、貶損原告人格之侵權行為等犯行。 ㈣、被告乙○○辯稱: 伊僅係於學校「中華群組」上有關小菜園留言內容,見被告 丙○○傳出一張該班學生身上衣褲、球鞋泥巴附著髒亂之照片,因震驚而單純以護理師及身為母親角色表達直覺陳述反應所為之言論,此外,從未在該群組或私下對原告之留言做出相關訊息回應,並非針對原告,或有以言語貶低原告之人格或使其在社會生活之評價有任何貶損之意,原告主張乙○○對其為職場霸凌並無理由。 ㈤、被告並無貶低或貶抑原告在學校擔任午餐執行秘書地位之言 語,亦無嘲諷或訕笑辱罵原告,僅單純就主觀意見之表達或為客觀事實之陳述,並無誹謗、侵害原告名譽權等侵權行為。又原告自承在112年10、11月才去看身心科,距事發日111年11月之時間顯然有一段距離,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11頁): ㈠、附表一編號1、⑴至⑸言論,為被告丙○○之陳述。附表一編號2 言論,為被告甲○○之陳述。附表一編號3言論,為被告丁○○之陳述。附表一編號4言論,為被告乙○○之陳述。 ㈡、系爭言論之對話群組為「中華民族」,共有78人。 ㈢、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4言論時,原告、被告丙○○、甲○○、丁○○ 均為嘉義市民族國民小學老師,被告乙○○為該校護理師。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定。惟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名譽權係個人於社會上應受相當尊敬或評價之利益;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行為,且致他人客觀之社會評價受有減損,具有不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至【個人主觀上對於內在價值之感受,即名譽感情,尚非名譽權受侵害與否判斷之標準】。而行為人發表言論,是否致社會上對於他人之客觀評價有所減抑,應以該言論內容客觀上是否足使閱聽之人產生貶損該他人之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為斷,倘言論之內容客觀上非足致社會上對於該他人之評價有所貶損,即無侵害名譽權情形。又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除非言詞偏激不堪,否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是言論意涵之解釋,應於文句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並通觀言論主題、內容之總體內涵,暨斟酌行為人發表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表示之事項或意旨、所本背景事實等要素為全盤觀察,俾為論斷之基礎,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毀謗其名譽部分: 1、被告丙○○所為附表一編號1、⑴、⑶至⑸言論,其內容並無任何 偏激或辱罵之言詞,附表一編號1、⑵言論,雖提及「聽見這句話,真心覺得全班像傻瓜一樣被戲耍了!請問隨便&敷衍也是教育的意義嗎?」惟此係被告丙○○接續「還有早上詢問午秘為何放了菜苗就離開,怎麼沒有留下來協助指導小朋友除草?午秘回應說:老師,別這麼認真,有拍照紀錄,做做樣子就好!」等語所為之陳述,依對話內容,係被告丙○○表達自己就原告回應之感受,且所謂「隨便」、「敷衍」等文字,欠缺可證明性,難以藉由客觀可衡量之標準判定何種情形屬於「隨便」、「敷衍」,自屬個人主觀感受之意見表達無疑。是被告丙○○發表附表一編號1言論,係為表達自己對原告回應之感受,且內容文字並非偏激不堪,認其等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2、被告甲○○所為附表一編號2言論,係回應被告丙○○附表一編號 1、⑵言論,有line對話截圖可參(本院卷第21頁),並未指明該等訊息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且係為表達自己對於被告丙○○附表一編號1、⑵言論之感受,並無任何偏激或辱罵之言詞,認其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3、被告丁○○所為附表一編號3言論,係就群組內所稱「103班要 麻煩午秘請在明早9:00以前準備10株秋葵菜苗以利繼續進行小菜園種植任務,學校活動一個接一個,明早若沒種好,恐怕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做好交辦的食農教育工作了。另外,一年級的小朋友的除草能力不足,導師也不太會指導,已經拔了好幾次還讓人感覺沒去拔草。再請午秘到場運用專業協助指導小朋友和導師做有效除草工作。以上,再次麻煩您了,您真的是辛苦了」等語所為之回應,有line截圖可參(本院卷第23頁)。被告丁○○所為上開言論,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原告有說家如老師沒拔草」等語,難認該等訊息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且言論內容亦無任何偏激或辱罵之言詞,認其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4、被告乙○○所為附表一編號4言論,係就被告丙○○所稱「該怎麼 跟家長說明,一早乾淨的服裝鞋子,除草後種菜苗。中午放學時變成這個樣子!」等語所為之回應,有line截圖可參(本院卷第25頁)。乙○○所為上開言論,並無提及任何係因原告之行為導致該情形之文字,且係為表達自己對於被告丙○○上開言論之感受,並無任何偏激或辱罵之言詞,認其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5、綜上,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自無理 由。 ㈢、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系爭言論集體對原告為職場霸凌,使原 告名譽受損、憤恨難當,精神長期崩潰,多次夜晚無法成眠,至今仍進出嘉義醫院身心醫學科看診,有時氣憤到需靠藥物入眠,侵害其健康權等語。惟侵權行為之成立,以權利侵害與加害行為間具有「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為要。而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認定,則應以相當因果關係為判斷之標準。本院審酌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聽聞一定言論之人,依照社會經驗,當非均可發生健康權受侵害之結果,故被告所發表之各項言論,與原告健康權受害之間,當不具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被告既未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均不可採。 ㈣、從而,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之各項行為,均不成立侵權行為 ,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害,核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聲明㈠、㈡ 、㈢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 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一:系爭言論 編號 被告 言論內容 原告主張毀謗內容 證物出處 1 丙○○ ⑴不客氣,真的很辛苦呀!歡迎您一起同樂!肯定有更豐富實在的成果 本院卷第21頁左方紅框 ⑵還有早上詢問午秘為何放了菜苗就離開,怎麼沒有留下來協助指導小朋友除草?午秘回應說:老師,別這麼認真,有拍照紀錄,做做樣子就好! 聽見這句話,真心覺得全班像傻瓜一樣被戲耍了! 請問隨便&敷衍也是教育的意義嗎? 貶損原告名譽,「隨便&敷衍」也是貶抑與負面意思,損害原告名譽權。 另有諷刺的話 本院卷第21頁左方紅框 ⑶知道是公領域,所以絕對是事實才說的話 本院卷第23頁左方紅框 ⑷(針對「有事請私下討論」回覆) 不需要 本院卷第23頁左方紅框 ⑸103班要麻煩午秘請在明早9:00以前準備10株秋葵菜苗以利繼續進行小菜園種植任務,學校活動一個接一個,明早若沒種好,恐怕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做好交辦的食農教育工作了。 另外,一年級的小朋友的除草能力不足,導師也不太會指導,已經拔了好幾次還讓人感覺沒去拔草。再請午秘到場運用專業協助指導小朋友和導師做有效除草工作。以上, 再次麻煩您了,您真的是辛苦了! 丙○○諷刺原告之內容 本院卷第23頁右方紅框、第25頁左方紅框 2 甲○○ 可能大家讀的教育大學不一樣,所以教育理念有所不同吧! 附和家如老師,毀謗我是只是做表面功夫的老師 本院卷第21頁左方藍框 3 丁○○ 我上次去拔草時,家如老師也在拔,怎麼會沒拔草呢? 我從未說家如老師沒拔草,竟在群組留言說我說家如老師沒拔草。 丁○○毀謗截圖 本院卷第23頁右方黃框、第25頁左方黃框 4 乙○○ 挖塞..我要是媽..應該會昏倒 然後邊洗..邊#@$%@ 乙○○霸凌言詞 附表二:道歉啟示: 關於在111年11月11日在民族國小群組之發言,純屬污衊林 老師,在此致歉。致歉人:丙○○、甲○○、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