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V-113-訴-806-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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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妏芯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潘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被告實際 住所與工作地點長年均位於高雄市楠梓區,爰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原告原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嗣因被 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鹿草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系爭裁定因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抗告而告確定,此有系爭裁定、送達證書等件為證(見臺中地院卷第27至31頁)。且本件訴訟核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系爭裁定之羈束,不得將本件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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