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V-113-訴-813-202501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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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黃振嘉 送達代收人 郭俊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BM000-A112022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BM000-A112022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裁判新臺幣13,9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3,950元,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