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訴-824-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沈綉霞 被 告 阮琳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所訴侵權行為事實未經 起訴,但因原告於前開訴狀記載若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仍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移送民事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乃依113年度附民字第195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件訴訟事件即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