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DV-113-訴-834-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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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黃順興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黃明弘 被 告 楊惠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銘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全部);並陳報共有人及持分比例(權利範圍)之登記是否已有 變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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