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DV-113-訴-834-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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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黃順興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黃明弘 被 告 楊惠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銘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就如附件所示被告黃銘趔於113年12月19日所提出之書狀 內容,於十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或另提出修正之分割方案【註 :繕本請逕寄給對造】。 被告黃銘趔應於一個月內具狀陳報提出自己所主張的新分割方案 及分割說明書,並應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地政事務所 繪製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註:繪製複丈成果圖所需費用由被告 黃銘趔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被告黃銘趔並應另寄一份新的分割 方案及分割說明書繕本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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