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V-113-訴-85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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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李宥萱即遠盛不動產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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