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YDV-113-訴-883-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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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陳靜蓉 被 告 林倩如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沈伯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900元,由被告負擔4,95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劉立心於民國98年11月12日結婚,至今婚姻關 係仍存續。原告於113年1月25日發現被告與原告配偶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而被告明知劉立心已婚,仍持續與其以Line頻繁討論情色話題、互相傳送性愛照片,發生性行為至少3次,甚至相約參加雜交派對。嚴重破壞原告對婚姻之信賴,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對於婚姻和諧圓滿及幸福之期待,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並不知情劉立心為已婚,且原證一之對話紀錄係劉立心 與前同事之對話,該對話紀錄並無對話時間,亦無其所稱前同事之名稱,難以證明劉立心對話之時間點及對象。另劉立心單方面稱被告知道其已婚,僅為劉立心單方之說法,且原告並未將劉立心同列為被告,劉立心無論係基於夫妻關係或雙方另有協議,劉立心之說法明顯有偏頗之虞。故無法證明被告明知劉立心已婚,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三)訴之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與訴外人劉立心於98年11月12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2、證物一Line對話(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6283號卷第15-21頁,下稱臺北地院卷)為劉立心及殷澤宛之對話。3、證物二Line對話(臺北地院卷第23-39頁)、證物三Line對話(臺北地院卷第41-51頁)、證物四Line對話(臺北地院卷第53-73頁),均是劉立心與被告的對話。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是否知悉劉立心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有無與劉立心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2、如有,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是否知悉劉立心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有無與劉立心共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1、原告與訴外人劉立心於98年11月12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4頁),堪信為真實。2、依證物四證物劉立心與被告之Line對話(臺北地院卷第53-73頁)所示: 劉立心:一直忘記問你感想。 被告:對啊,我一直在等你問。 被告:我發現好像喜歡在樓梯,小空間的感覺。 劉立心:但是我沒想好在樓梯怎麼玩。可能以後可以。等 你比較習慣那個以後。 被告:比較習慣那個。 劉立心:肛交。 被告:在樓梯做嗎?壓在牆邊或牆角的感覺就很棒。 劉立心:要等你習慣才可以。要不然你會痛死XD。你沒發 現我們花了多少時間讓你習慣有東西插進去嗎? 被告:當然有。 劉立心:所以肛交你喜歡嗎? 被告:喜歡耶,意料之外的舒服。 劉立心:那以後就常常要洗屁股了XD。 被告:也不用常常,在見面前在浣腸就可以了。 劉立心:上次的皮鞭拍得還不錯。 被告:超棒的,那跟第一次約的那一根一樣嗎? 劉立心:不一樣,第一次的是鞭子。 被告:除了鞭子以外我,不記得還有一根。 劉立心:不是,另一根是散鞭。 被告:對了,我想起來了。昨天打打跟強制高潮比較多。 我覺得昨天比之前更不耐打。 劉立心:太久沒被打了,我覺得。上次我也沒有認真打 你,都在玩你的屁屁。 被告:對呀我也覺得。有認真玩屁屁。 劉立心:你幫他口交。 被告:當然。 劉立心:所以你還是口交小公主的意思。 被告:有名無實。 劉立心:乖,我是覺得很爽啦,尤其是你跪在樓梯上幫我 的時候。 被告:有比較安慰一點。 劉立心:我懷疑上次見面我已經累癱了。很擼的不認真? 被告:但幹得很認真。 劉立心:好像是,但是起碼你屁股被幹很爽ORZ。 被告:我知道很好奇,插陰道跟插肛門有什麼不一樣的感 覺。我跟他說我們在找第三個人玩。他說他有興趣。 劉立心:我們每次見面我都有射呢,這樣有沒有開心一點 點。 被告:一點點點。 劉立心:而且每次都射在你身體裡面呢,這樣有沒有更開 心一點點點。 被告:多久沒有喂我了。 劉立心:話說你那天要來嘉義。 劉立心:喝完喜酒去左營站搭車。 被告:所以找到要訂哪間了。 劉立心:耐斯百貨,他有陽台。 被告:人超多耶,確定嗎? 劉立心:沒關係,不去陽台也可以XD。 被告:到家。 劉立心:謝謝你陪我玩,這次感覺到有爽到,雖然熱了點。 被告:我也玩的很爽, 劉立心:週五晚上,爽嗎? 被告:當然爽WWW,但妳好像有手下留情的感覺,竟然沒有 什麼痕跡。 劉立心:其實沒怎麼打,我覺得。而且我怕你被純情男殺 死,所以不敢打太嗨。 被告:對呀。 劉立心:但是有爽嗎? 被告:有。 劉立心:不過你好像沒有高潮。 被告:好像沒有。 劉立心:下次改進ORZ。 劉立心:你不喜歡我射在你屁股裡面嗎? 被告:喜歡,但還是要哼一下。 劉立心:憑實力作死的意思,然後還要射在你嘴裡。 被告:你要先有體力再說。 劉立心:然後你17號要給他玩,21號要被我玩。你這樣受 得了嗎。 被告:可以的,相信我的耐受度還不錯。 劉立心:是哦,所以我們要努力把你玩。所以我們都報名 參加,然後在旁邊看你被別人玩,我覺得可以。 被告:只看不動手嗎。 劉立心:當你被別人玩完以後,再來秋後算帳。 依上開之Line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劉立心有多次在旅館房 間進行性交、肛交、SM之行為。且被告已有多次傳送裸露的照片予劉立心,此部分有Line對話可證(臺北地院卷第41-51頁)。3、證人即原告之前同事黃于森證稱:「有看過證物一至4之Line對話,因為在劉立心中風當天在台大醫院,當時他剛轉到普通病房,我先接到原告電話說有急事要我去台大醫院幫忙,我到的時候有聽到原告與她先生的對話,剛開始到的時候是原告在問劉立心這些外遇對象,是否都知道劉立心已婚,劉立心剛開始有點塘塞,後來在原告的逼問下有承認,例如殷澤宛及甲○○、其他幾個都知道劉立心已婚,劉立心也有跟其他對象談及被告甲○○知道劉立心已婚這件事,所以會刻意在劉立心回家後避免直接打電話,我對這些內容記得清楚的原因,是因為原告請我幫忙把劉立心手機的Line對話輸出,那時劉立心有同意把手機給原告,原告將手機給我讓我幫忙處理Line對話輸出,就幾個重要的節錄下來當作證物一至四。劉立心有明確表示將手機交給原告,最後在劉立心交出手機時,劉立心的態度表示略為愧疚,感覺有點心虛,就覺得原告想怎樣就讓原告去處理,並且當下劉立心交手機時是承認他做的錯事。我剛才回答的是因為對被告律師的問題理解沒有很精確,我沒有印象的部分是,陳小姐如何說服劉先生交出手機那部分,在劉先生交出手機當下一直到後來劉先生表示歉意的時間我都在,有一段時間原告去上廁所時,我還有跟劉先生聊幾句,為何把事情搞成這樣,當下他的態度是承認他所犯的錯誤的,但他也不知道怎麼辦,所以就把決定權交給原告。劉先生的態度是被告等人本來就一直知道。但劉先生如何告訴被告的,這部分我不清楚。在被告與劉先生的Line對話中,劉先生在每次回到家中會特別讓被告知道,被告也會在某些聊天的時間表示,若劉先生回家因為太太的關係,就無法打電話。在殷澤宛與劉先生的對話也有提到,被告是知悉劉先生已婚,劉先生與殷澤宛的對話中,劉先生表示劉先生與被告都認為沒關係。我只能說結合上述,主觀認為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因被告與劉先生的對話中有默契迴避家中的電話,劉先生也與殷澤宛說過被告在維持與劉先生長期親密關係的同時,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這些都是劉先生自己的陳述,所以我主觀上認為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是明確的。我說被告知道劉先生已婚,不是我主觀猜測的,我沒有客觀證據,但我有多個間接證據來理解」等語(本院卷第36-41頁)。依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聽聞「原告原告與劉立心之對話」、「證人與劉立心之對話」,劉立心均表示「有外遇,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被告亦知悉劉立心為有配偶之人」。而證人實際參與劉立心之對話,復與當事人間並無任何恩怨,亦與本件訟爭結果並無任何利益糾葛,應無任何偏袒之動機,且經具結後陳述,當不致為偏袒任何一方而為虛偽陳述,而無端捲入兩造之紛爭,或招致受偽證罪追訴處罰危險之理, 是其證述應屬真實可採。4、依劉立心與被告之Line對話所示: 被告:你有空?在忙的話就等妳忙完吧。 劉立心:打字可以,忙完我應該就睡死了。 被告:打字,回家也不能講電話。所以現在下班都直接回 家,就不用開那麼久,沒辦法陪我講電話耶(貼傷心圖案)。 劉立心:對耶。 以上有Line對話可證(臺北地院卷第25頁)。依上開對話內容 所示,被告知悉劉立心回家後,極不方便打電話溝通、聯絡,只能用打文字傳遞信息,若是正常之情侶交往,應該會以電話溝通,這樣更能直接表達彼此心意,並能感受對方之真實情感。但被告知悉,當劉立心回家後,不能以電話聯繫,只能用文字傳遞訊息,可知被告當時即知道劉立心是有家室配偶之人。5、綜上所述,被告與劉立心在與原告之婚姻期間,知悉劉立心是有配偶之人,並有與劉立心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無誤。故被告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參照)。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且該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他方配偶權利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被告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事實既已經認定,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2、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65年次,碩士畢業,目前談離婚中,無子女,銀行工作,月入約4萬多,無不動產。被告為89年次,大學畢業,目前為國小之教師,112年度之總收入約41萬元。以上事實為兩造所陳明,且互不爭執(本院卷第35、42頁),並有兩造之戶籍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可證(個人資料卷)。本院綜合上情,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3、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越上開規定。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9月26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臺北地院卷第87頁)。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4、復按,原告勝訴部分為45萬元,因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不 影響本案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第91條第3項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