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V-113-訴-893-202501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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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劉曉樺 被 告 陳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84,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861,33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假借「妙應仙妃」降乩附體,使其誤信 因被告受神明降乩施法後使其身體健康狀況好轉,依被告指示投資早餐店可賺錢,乃於民國111年5月8日、同年5月24日、5月24日、5月27日、6月13日由原告女兒在被告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下稱被告住處)分別交付40萬元、38萬元、38萬元、30萬元及19萬元予被告,復於111年6月30日、7月5日及111年6至7月間,由原告在被告住處分別交付35萬元、384,000元與20萬元,致原告受有2,584,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致受有2,584,000元之財產損害,業據引 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詐欺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之理由與證據,且被告因本件詐欺原告之犯行部分,業經系爭刑案判處有期徒刑9月,亦有系爭刑案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至1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8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件無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