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V-113-訴-902-202503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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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林健華 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陳詩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6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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