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YDV-113-訴-908-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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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黃國義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雨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依卷內資料(含所調卷宗)顯示,原告未列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為本件被告,致當事人不適格,故請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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