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DV-113-訴-92-202410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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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鄭欽元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李金標 李坤益 李道和 李水修 李黃碧霞(李明秀之繼承人) 李駿瓏 李文祥 李春茂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李永川(李明秀之繼承人) 李建良(李明秀之繼承人) 李光玄(李明秀之繼承人) 黃秋香 謝佩燁(即李光復之繼承人) 李松霖(即李光復之繼承人) 李嘉茹(即李光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黃碧霞、李永川、李建良、李光玄、謝佩燁、李松霖、李 嘉茹應就被繼承人李明秀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19.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74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 如附圖二所示,其中甲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金標 取得;乙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坤益取得;丙部分 面積1305.98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1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李春茂取得;2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按被告黃 秋香1/2、被告李駿瓏1/2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3部分面積163.2 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道和取得;4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李黃碧霞、李永川、李建良、李光玄、謝佩燁、李松霖、李 嘉茹按81/1000保持公同共有、被告李黃碧霞按919/1000之比例 保持共有取得;5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水修取得 ;6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文祥取得;R部分面積80 .46平方公尺由全體共有人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並供通行之用。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李永川、李建良、李光玄、黃秋香、謝佩燁、李松霖、李嘉茹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219.19平方公尺及嘉 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2473.25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基於土地經濟有效利用,實有分割之必要。因無法協議分割,爰請求依裁判為分割。 (二)系爭兩筆土地,係相鄰地,共有人:除72地號李明秀16分之 1,與74地號李黃碧霞16分之1不同,係夫妻之外。其餘共有人相同,權利範圍也相同,合併分割可以合併利用、提高經濟價值,對共有人均為有利,爰請求合併分割。分割方案如附圖一所示。 (三)原告方案ABC南北的寬度相同,將來建築房屋時不會浪費土 地。被告方案北面寬南面窄,將來建築房屋時無法完整利用土地。 (四)訴之聲明: 1、被告李黃碧霞、李永川、李建良、李光玄、謝佩燁、李松霖、李嘉茹應就被繼承人李明秀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219.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辦理繼承登記。2、兩造共有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74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案如附圖一所示,其中甲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金標取得;乙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坤益取得;丙部分面積1305.98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鄭欽元取得;1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春茂取得;2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按被告黃秋香1/2、被告李駿瓏1/2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3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道和取得;4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按被告李黃碧霞、李永川、李建良、李光玄、謝佩燁、李松霖、李嘉茹公同共有1/2、被告李黃碧霞1/2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5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水修取得;6部分面積163.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文祥取得;R部分面積80.46平方公尺由全體共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並供通行之用。 3、訴訟費用按兩造土地持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李金標、李坤益、李道和、李水修、李黃碧霞、李駿瓏 、李文祥、李春茂:1、同意分割,分割方案如附圖二所示。因原告持分面積很大,採附圖二分割方案對原告無影響。2、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按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者,他共有人請求分割 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查,系爭72地號土地登記之李明秀於91年4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李黃碧霞、李永川、李建良、李光玄、謝佩燁、李松霖、李嘉茹等人,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證(本院卷一第41-65頁),堪信為真實。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前述被告就被繼承人李明秀所遺系爭7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6,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皆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823條第1項);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5、6項);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㈠、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項、第2項第1款)。1、查系爭2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系爭土地係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亦相同,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類別均為乙種建築用地,且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契約,兩造對此均未提出爭執,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28日朴地測字第1130003838號函號函可證(本院卷第19-31、364頁),堪信為真實。2、系爭2筆土地,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盡相同,然到庭之當事人均同意合併分割,而未到庭當事人亦無反對之表示,是兩造既無不可分割之約定,且其使用目的,要非不能分割,茲因兩造就分割方法又無法達成協議,故原告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地位,訴請合併裁判分割,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4項)。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時,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是關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如下:1、附圖一、二之分割方案,其分配、面積均相同。附圖一之分割方案,丙部分較為方正,但也因此造成編號4、5、6則呈現斜線型,編號4、5、6分割之地形呈現斜方形,且其面積均為163.5、163.5平方公44尺,如此斜方形將不利土地之利用。2、附圖二之分割方案其編號4、5、6分割之地形呈正方形,利於日後土地之利用,雖造成丙部分成為斜方形,但丙部分之面積高達1305.98平方公尺,如此斜方地形,並不影響丙部分日後土地之利用。3、綜上所述,審酌分割之公平性、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附圖二之分割方案優於附圖一之方案,爰以附圖二分割之方案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係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量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後,依職權所為之決定,原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定原告亦負擔部分之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7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 7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R部分分歸之比例 1 李金標 1/16 1/16 62/1000 同左 2 李坤益 1/16 1/16 62/1000 同左 3 李道和 1/16 1/16 62/1000 同左 4 李水修 1/16 1/16 62/1000 同左 5 李黃碧霞、李永川、李建良、李光玄、謝佩燁、李松霖、李嘉茹 公同共有1/16 連帶負擔 5/1000 5/1000保持公同共有 6 李駿瓏 1/32 1/32 31/1000 同左 7 李文祥 1/16 1/16 62/100 同左 8 李春茂 1/16 1/16 62/1000 同左 9 黃秋香 1/32 1/32 31/1000 同左 10 鄭欽元 1/2 1/2 500/1000 同左 11 李黃碧霞 1/16 57/1000 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