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3-訴-931-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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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 對 人 徐顯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尚應補繳抗告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