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訴-955-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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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王文豹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蘇錦益 王蘇春桃(蘇文之繼承人) 蘇麗雲(蘇文之繼承人) 王妙心(蘇文之繼承人) 王冠雅(蘇文之繼承人) 王傳宗(蘇文之繼承人) 蘇麗娜(蘇文之繼承人) 蘇芳玉(蘇文之繼承人) 蘇麗安(蘇文之繼承人) 蘇義雄(蘇文之繼承人) 蘇琬娟(蘇文之繼承人) 蘇棟樑(蘇文之繼承人) 郭賀 李王牡丹(王田之繼承人) 王玉燕(王田之繼承人) 王郭美枝(王田之繼承人) 王灒銘(王田之繼承人) 王淑恩(王田之繼承人) 王詩絨(王田之繼承人) 王絲馳(王田之繼承人) 王淇清(王田之繼承人) 王振添(王田之繼承人) 王振山(王田之繼承人) 郭蔡月枝(郭富足之繼承人) 郭正一(郭富足之繼承人) 郭淑芬(郭富足之繼承人) 李順祝 李宜靜 郭進丁 王建亮 王葉錦秀 王進良 王振圳 林登焜 林福仁 郭懿瑄(郭其發之繼承人) 郭秀萍(郭其發之繼承人) 郭志新(郭其發之繼承人) 郭志韋(郭其發之繼承人) 蔡阿綢 王清煌 王銘賢 郭崑誠 郭崑榮 王嘉宏 王敏昭 王榮芳 王榮樂 王蜜 王英謀 王玉波 郭明旗 郭美珍 郭振彰 王浩 李松偉 王鐘啓 郭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訴訟,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如共有人死亡者,則應以該共有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 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其地號,合稱系爭土地),依前揭說明,原告為本件起訴,自應以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共有人蘇文之繼承人蘇啓賢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9月17日死亡,且蘇啓賢之繼承人蘇義雄、蘇琬娟、林佑蓉、王蘇春桃、蘇麗雲、蘇麗娜、蘇芳玉、蘇麗安、蘇棟樑均已拋棄繼承,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630號、112年度司繼字第170號)(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附卷可稽,則蘇啓賢繼承蘇文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即屬無人繼承之遺產,原告自應為蘇啓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進行本件訴訟,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又共有人郭其發之繼承人郭李金盆已於起訴前之103年6月14日死亡,且郭李金盆之繼承人郭志新、郭志韋、郭懿瑄、郭秀萍、蘇雋皓、翁李玉猜、劉李玉美、李玉霞、李玉枝均已拋棄繼承,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103年度繼字第954號)、親等關聯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65、71至74頁)存卷可參,則郭李金盆繼承郭其發就31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即屬無人繼承之遺產,原告自應為郭李金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進行本件訴訟,否則當事人適格亦有欠缺。 三、本院前因本件有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等情形,而於113 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系爭土地除原告外之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並命原告如遇上開共有人已亡故者,請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具狀變更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等事項,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且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2月23日至本院閱卷(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提出已聲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追加該等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而未補正完全適格之當事人。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顯未以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即有欠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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