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訴-96-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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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玉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相 對 人 謝明浩(兼黃嫌之繼承人) 謝瑞峰(兼黃嫌之繼承人) 謝雨伶(兼黃嫌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嫌(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謝明浩、謝瑞峰、謝雨伶為被告黃嫌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嫌於本院審理中民國113年7月6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子女謝明浩、謝瑞峰、謝雨伶,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卷一第393至403頁),自應由謝明浩、謝瑞峰、謝雨伶為被告黃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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