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訴-96-202412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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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玉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相 對 人 黃劉秋香(即黃興典之繼承人) 黃嘉星 (即黃興典之繼承人) 黃婉如 (即黃興典之繼承人) 黃婉瑩 (即黃興典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興典(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黃劉秋香、黃嘉星、黃婉如、黃婉瑩為被告黃興 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興典於本院審理中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配偶黃劉秋香以及子女黃嘉星、黃婉如、黃婉瑩,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卷三第83至95頁),自應由黃劉秋香、黃嘉星、黃婉如、黃婉瑩為被告黃興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