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YDV-113-護-120-20241008-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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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四日起,延長安置 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於受安置人安置期 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表示有意接回受安置 人照顧,並於民國112年7月至11月間及113年2月4日申請親子會 面交往,期間母子互動關係尚親近,受安置人返回機構後均樂於 分享會面情況,但受安置人母親自113年3月起臨時以各種理由未 出席會面,導致受安置人於機構中有出現明顯情緒起伏;又受安 置人在兒少安置機構的整體適應狀況尚可,將持續協助關心,並 教導受安置人應對情緒;再者,受安置人母親與其男友於113 年 4、5、8月間皆有成人保護通報,以及因毒品案件的司法流程及 戒癮治療等需求,由於伴侶關係、住居所及工作不穩定,安全上 仍有疑慮,自受安置人安置至今未有明顯改善,亦未完成親職教 育的時數,評估受安置人現不適合返家;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 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 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 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