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DV-113-護-124-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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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 年9 月22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 理人B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受安置人接觸,影響其身心發展 ,受安置人家庭有表達欲將受安置接返回家中照顧之意願,現由 受安置人母親負責經濟,受安置人外祖母則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 ,待明年初,受安置人母親會自臺南搬返回嘉義,屆時由受安置 人母親擔任照顧者角色,而受安置人外祖母外出工作維持收入, 受安置人母親亦願意配合定期檢驗排除有再施用毒品之疑慮,而 居住處亦會另尋合適可容納受安置人及其小妹、母親、外祖母可 居住之空間,評估受安置人母親之就業、家庭居住環境、整體生 活穩定度亦待觀察,尚缺乏良好條件可妥善照顧受安置人,考量 受安置人年幼,又有發展遲緩,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 展重要階段,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再 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 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 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 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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