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DV-113-護-125-2024100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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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與法律 規定相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B親職能力不足,無法提供相對 人保護及照顧,相對人年僅11歲,心智未成熟且未有自我保護能 力,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評估相對人現不適宜返家且需穩 定學習環境協助其完成學業。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 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妥適之生活教 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