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V-113-護-128-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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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育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現在安置處所 受良好照顧,親子關係持續建構發展中,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 理人C0000000-A已完成16小時之強制性親職教育,雖於000 年0 月間自行覓得一檳榔攤工作,但近期因其自身焦慮症、恐慌症等 議題而中斷工作,亦暫時取消親子會面,導致與受安置人之互動 關係改善緩慢,而其亦因家庭關係衝突而離開原生家庭,失去親 屬支持系統,同居男友雖表示願提供照顧協助,但其在外地工作 ,照顧能力尚待評估。綜上所述,受安置人母親身心狀況與照顧 支持系統需重新評估,與受安置人雙方親子互動關係改善緩慢。 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 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 ,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 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 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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