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DV-113-護-129-2024102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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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江蕙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 年9 月30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 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因毒品案件,經警方羈押移送, 現入監服刑,其雖將受安置人委託友人照顧,但該友人年邁、體 況不佳,請求協助安置受安置人;又受安置人經寄養社工定期訪 視,並評估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 形,受安置人有外顯爭寵討愛及打小報引起衝突之行為表現,須 持續給予其正向陪伴及建立安全依附關係,而受安置人為單親, 尚有1 名手足家外安置中,母親領有中度智能障礙之殘障手冊, 目前入獄中,評估受安置人確實有持續安置之需求,且因年幼適 宜家庭式照顧,評估受安置人不宜結束安置返家;再者,經本院 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 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 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 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 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