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V-113-護-130-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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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母親即法 定代理人C、D雖表達有意接回受安置人,然其等照顧計畫、經濟 狀況、居住環境等均無法滿足相對人生活發展,且受安置人父親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目前入監服刑中 ,短時間無法出獄;又受安置人母親為受安置人甫出生之妹妹的 主要照顧者,雖已有就業,但過去因多筆借貸情形需還款,且搬 離戶籍地,經濟狀況受整體生活改變而有影響,目前仍無法將受 安置人接回照顧。受安置人家庭整體狀況不佳,且無親友可提供 協助照顧。並經本院發函通知受法定代理人C、D,迄今未表示意 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 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 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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