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DV-113-護-132-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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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 律規定。相對人為年僅3個月大之嬰兒,就醫時發現有慢性硬腦 膜下出血、左側肱骨有陳舊性骨折合併骨膜反應,法定代理人無 法提出合理解釋,相對人未具自我照顧能力,又無其他適當之人 可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及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 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 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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