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DV-113-護-139-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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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均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 民國114年1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之父親 親職意願薄弱,面對處遇態度消極,且無法提供相對人基本生活 照顧,相對人有偷竊、說謊、蹺家行為,導致其等祖父母無力承 擔管教及教導,家人對相對人2人返家無共識且未來照顧亦無具 體計畫,為保障相對人2人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維持現有照顧 模式為佳,故評估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A、B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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