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V-113-護-140-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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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 年11月18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B自民國113 年10月19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 理人C(下或稱父親)因對受安置人A、B(下合稱受安置人)照 顧狀況不佳、方式消極,危險意識不足,已有多次疏於照顧紀錄 ,受安置人A身體不適,父親無意願帶其就醫,及其夜間未歸, 父親未外出尋找、關切,並使其多次穿著不乾淨的衣服上學,且 父親直播唱歌至深夜,影響其正常作息,並使受安置人B多次發 生獨留事件,人身安全受威脅,經開案處遇,並裁處強制性親職 教育,而其等居住環境髒亂、地板黏膩,及未能提供受安置人穩 定三餐;又父親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提出親子會面要求,父親 與受安置人互動依附關係良好,並於每次會面準備點心給予受安 置人,關心受安置人生活近況,亦表示現階段自己工作狀態及家 中環境整理概況,並詢問如何調整等情,表現出自身積極性,並 願意配合,於會面期間社工提供其親職教育,除提供日常生活所 需及基本環境整理外,更需要陪伴受安置人而非採取放養方式, 父親表示理解,並願意進行調整,目前尚須時間證明改善狀況; 再者,目前父親雖有逐漸進行調整,但仍需時間追蹤其改善狀況 ,以及後續以漸進式返家方式,評估父親是否確實具備照顧受安 置人之能力,並經評估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為維護受安 置人安全及權益,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 ;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 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 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 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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