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YDV-113-護-141-2024102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 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之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C 0000000-B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但法定代理人C 0000000-A因工作忙碌未主動聲請會面,相對人C0000000-0礙於 上一次返家經驗欠佳,心理尚未準備返家,後許採取漸進式會面 安排,親子關係尚待時間修復,以增加正向互動及溝通方式。另 觀察相對人2人對返家充滿矛盾,目前安排心理諮商中,現階段 朝向協助相對人2人建立合宜促進人際關係相處為目標。且經本 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 為維護相對人2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 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