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V-113-護-143-2024101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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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於安置期間,其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監服刑, 目前無法安排接回相對人之計畫,僅表示有意交給再婚配偶及其 家人照顧,但無法確認再婚配偶之意願,而監護人亦無其他親友 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由於相對人尚年幼,對於是否接受安置 之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觀察其在安置處所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 穩定,飲食及睡眠規律,然會有無法戒掉奶嘴之情況,另有發展 落後之評估結果,已協助安排早療到幼兒園之巡迴課程;綜合評 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 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 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