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V-113-護-145-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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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T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T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TC0000000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1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 人TC0000000需持續提醒並引導其使用合宜方式與人互動,且其 仍有偷竊行為,需持續觀察並給予關心,協助其適應院內生活, 遵守相關規範。每月1次身心科回診,若有特殊議題會向醫師進 行討論,將持續觀察。目前維持與其祖母1個月1次的會面頻率, 本季並無會面安排或者安排電話聯繫但案祖母因手機無法撥號問 題而無法進行,此部分由機構向相對人說明,評估繼續處遇。本 院審酌相對人在兒少安置機構的整體適應狀況尚可,須繼續協助 其建立合宜的人際關係相處模式及生活常規,並安排每月1次的 心理諮商,協助其降低內心焦慮及增進控制情緒的能力,聲請人 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 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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