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DV-113-護-147-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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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 律規定。相對人為4歲幼兒,安置後體態穩定上升,開始就讀幼 兒園,每週進行早療復健,認知功能穩定成長,處遇期間法定代 理人態度消極、聯繫不易,處遇計畫難以執行,親職能力顯然不 佳;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 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 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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