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DV-113-護-148-2024120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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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 律規定。相對人領有第一類○○○○○○○○證明,安置後接受學前教育 、語言治療、舞蹈課程,於寄養安置後身心表現有異常狀況,疑 似有目睹或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其發展遲緩狀況需持續接受早 療復健,安置已逾3個月未獲親情維繫的申請;且經本院函請法 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 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 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 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