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V-113-護-15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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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下午7時45分許起,延長安置3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本件為不當管教個案,安置 迄今超過2年,經家庭處遇服務及裁處強制親職教育,法定代理 人B(相對人父親)仍未能意識到不當管教對相對人造成之傷害 ,經3次視訊親子會面成效不佳,親子關係未見好轉。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之經濟能力不佳,又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相對人 也無返家意願。經聲請人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停止親權改定監護 人為處遇目標。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對本件延長安置之意 見,未見有何回覆。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 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 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 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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