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YDV-113-護-155-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Α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12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 法律規定。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讓相對人時常暴露在接 觸毒品之環境中,相對人長期未穩定就學影響其受教權,安置後 更確認其學力明顯落後同齡生,又無其他親友可協助照顧。相對 人年幼,缺乏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並經本院通知 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 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 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 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 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